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2执95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秀敏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铭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国箭。
申请人上海秀敏通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铭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信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8)沪仲案字第217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铭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上海秀敏通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96,295.628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316,295.6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的20,000元自2016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7日;其中的252,905.675元自2016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的43,389.953元自2017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仲裁费人民币14,836.54元(申请人垫付)。因被执行人铭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权利人上海秀敏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铭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秀敏通信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200.31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流程管理系统中的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铭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秀敏通信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上海秀敏通信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申请执行人上海秀敏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铭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2178号裁决书、调查材料、申请书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铭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秀敏通信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上海秀敏通信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沪02执9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