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桦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久丰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219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0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井丽,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久丰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新市街82号2幢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31664688H。
法定代表人:王璀,执行董事。
被告:桦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北环新居A区1号楼东侧南数2门(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225982327103。
法定代表人:王海,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久丰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桦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潘雪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华兰
书 记 员  彭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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