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02执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天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甘振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本院在执行鸡西市天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已扣划至法院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文胜
审判员 王 阳
审判员 于洪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