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武义县星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武义县星野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3民初130号 原告:**,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告:浙江武义县星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法人代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武义县星野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