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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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3民初130号
原告:**,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告:浙江武义县星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法人代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武义县星野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