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统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清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统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4财保5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清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统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本院于2020年3月发出(2020)沪0114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统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3,446元财产(开户行、账号等财产线索见“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为一年。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向本院递交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相关书面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清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了申请,并提供了相关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统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3,446元财产(开户行、账号等财产线索见“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居勇敏
书记员  朱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