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鸡西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密山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382执保209号 申请人鸡西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密山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鸡西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密山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xx市xxxxxx小区x号楼x**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x0x室;x**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x号楼x**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0x室、x0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0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xx0x室、xx0x室、xx0x室、xx02室、xx0x室。x**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3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xx0x室、x0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住宅楼,保全数额合计21000000元。申请人鸡西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21000000元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鸡西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密山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密山市宝隆国际名城xxxxxx小区x号楼x**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x0x室;x**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x号楼x**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0x室、x0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0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xx0x室、xx0x室、xx0x室、xx02室、xx0x室。x**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3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xx0x室、x0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住宅楼,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出售、转让、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鸡西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待案件裁判时确定最终负担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22)黑0382财保11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