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鸡西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密山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82财保111号 申请人:鸡西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鸡西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密山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鸡西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密山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鸡西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密山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xx市xxxxxx小区x号楼x**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x0x室;x**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x号楼x**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0x室、x0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0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xx0x室、xx0x室、xx0x室、xx02室、xx0x室。x**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3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xx0x室、x0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住宅楼,保全数额合计21000000元。申请人鸡西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21000000元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鸡西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密山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密山市;x**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x号楼x**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0x室、x0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0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xx0x室、xx0x室、xx0x室、xx02室、xx0x室。x**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3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x室、x0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xx0x室、x0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住宅楼,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出售、转让、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鸡西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待案件裁判时确定最终负担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