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382执保411号
申请人鸡西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密山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鸡西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密山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xx市xxxxxx商住楼x号楼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号楼x**xx0x室、xx0x室,x**xx0x室房产,保全数额21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密山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1×××30账户,冻结金额300000元,保全总额为2400000元。申请人鸡西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2400000元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鸡西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密山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xx市xxxxxx商住楼x号楼x**x0x室、x**x0x室、xx0x室、xx0x室,xx号楼x**xx0x室、xx0x室,x**xx0x室房产,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密山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1×××30账户,冻结金额3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鸡西市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待案件裁判时确定最终负担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的(2022)黑0382财保14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