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黑1281民初1270号
原告:黑龙江腾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铁西街13委124-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省绿泉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羊草镇政府东厢房4号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黑龙江腾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绿泉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黑龙江腾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黑龙江省绿泉环保水务有限公司给付黑龙江腾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45,12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45,1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付之日止);2.要求黑龙江省绿泉环保水务有限公司给付黑龙江腾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92,876.8元;3.诉讼费由要求黑龙江省绿泉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黑龙江腾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绿泉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订立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由黑龙江腾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提供混凝土,合同约定400元/㎡,在货款达到十万元且用料边到十天后再行支付。后经双方结算黑龙江省绿泉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共使用362.8㎡,货款总计145,120元。但至今为止,黑龙江省绿泉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未给付货款,经黑龙江腾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次索要后仍未履行给付义务。黑龙江省绿泉环保水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黑龙江腾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以维护黑龙江腾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黑龙江省绿泉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前给支付黑龙江腾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45,120元及违约金30,000元,共计175,120元;
二、黑龙江腾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黑龙江省绿泉环保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巍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