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潮峰钢构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潮峰塑钢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潮峰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杭州潮峰塑钢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各方就本案纠纷经庭外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分三期向原告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税款人民币4,623,963.16元及额外费用人民币100,000元,其中:2009年12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2,400,000元,2009年12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1,100,000元,2010年1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1,223,963.16元; 二、被告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按前款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原告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则免除其欠付的运费及延迟支付税款违约金人民币206,803.35元; 被告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前款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除了须就未履行部分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原告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外,还应向原告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支付前述运费及延迟支付税款违约金人民币206,803.35元及本案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三、原告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收到被告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期付款人民币2,400,000元当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四、被告杭州潮峰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杭州潮峰塑钢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向原告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和解协议于2009年12月2日经原、被告各方当事人签署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79.62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539.81元,连同诉讼保全费用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8,539.81元,由原告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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