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8622号
原告:杭州同启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长乐村5幢4004、4006、4008室。
法定代表人:张启明。
委托代理人:陶苏芳,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南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忠良。
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同启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同启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同启门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同启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同启门窗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保全费4018元,由原告杭州同启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 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韩思齐
书 记 员 周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