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3民初534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新,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周双,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巷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AJ17U。
法定代表人:万雨晴。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苗,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茹凤,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龙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天云宫1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77325352A。
法定代表人:宋关永。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龙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 判 员 卞子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敏
书 记 员 顾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