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龙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龙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3民初534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新,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周双,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巷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AJ17U。

法定代表人:万雨晴。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苗,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茹凤,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龙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天云宫1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77325352A。

法定代表人:宋关永。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龙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 判 员 卞子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敏

书 记 员 顾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