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4804号
原告:合肥泰之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粉坊村花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73013175B。
法定代表人:*良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卫东,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6275555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合肥泰之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合肥泰之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泰之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泰之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魏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