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民初5018号
原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天池路2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945元,由原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