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民终26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边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长白山西路50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延边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1民初4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1民初48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90元、上诉人延边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77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 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