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万盛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永州市万盛建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03民初2389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成,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永州市万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荷花路36号。
法定代表人:万满宝。
原告***与被告永州市万盛建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不动产产权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1年10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永州市万盛建筑有限公司(曾用名:永州市万盛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永州市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冷水滩区河东百叶城四达路B1第三层住宅的房地产出售给乙方。乙方依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当日一次性交付了52600元的购房款。而被告仅为原告办理了房产证(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号),却未按照约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导致现在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原告***签订《永州市房地产买卖契约》的系永州市万盛有限公司,而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为“永州市万盛建筑有限公司”。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永州市万盛建筑有限公司”系“永州市万盛有限公司”变更后的名称。因此,本案的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湘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龙金豆
代理书记员  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