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万盛建筑有限公司

湘11执75号执行裁定书永州市万盛建筑有限公司;永州市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11执75号
申请人执行人:永州市万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荷花路36号。
法定代表人:万顺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州市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前进街食品广场401号。
法定代表人:龚火生,该公司董事长。
永州市万盛建筑有限公司与永州市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46.39万元,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州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