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30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延执字第25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关于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洁
执行员***
执行员黄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