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珏腾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402执1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珏腾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310797035Y,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牡丹新村17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702381-7,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三元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期间,本院作出(2019)闽0402执保2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南平分行建行延平支行(账号:35×××79)的银行存款。现本院作出的(2019)闽0402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5937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蕾
附:本裁定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财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