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衢商初字第420-2号
原告: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南山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黄地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河,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三元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继榕,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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