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壹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宁德市冠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民辖13号
原告:山东壹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大正路山东英才学院孵化基地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P9XCL21。
法定代表人:顾明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深,山东彰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冠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双城镇溪坪社区(唐头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7023817T。
法定代表人:邱守雅,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三元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枝春,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壹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冠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山东壹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宁德市冠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山东壹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1,400,000元(暂定,最后金额根据结算作相应调整变更),并支付利息(暂以1,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宁德市冠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办公施工设备、家具等(要求被告返还的设备:电脑一台、复印机一台、全站仪一台、水准仪一台、垂准仪一台、活动板房以及集装箱板房。如被告无法返还,应折价支付给原告);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由宁德市冠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柘荣县人民法院认为,因该案的被告宁德市冠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邱守雅系该院副院长、员额法官邱守延同志的直系兄长,原告请求该院法官全员回避有理,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该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本案被告宁德市冠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邱守雅系该院副院长、员额法官邱守延同志的直系兄长,原告请求该院法官全员回避,柘荣县人民法院为避免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高晓燕
审判员  朱豪侠
审判员  林 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卓晓莉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