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壹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宁德市冠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26民初38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壹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大正路山东英才学院孵化基地1006室。
法定代表人:顾明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深,山东彰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德市冠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双城镇溪坪社区(唐头洋)。
法定代表人:邱守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建冰,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三元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枝春,系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壹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冠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闽0926民初38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宁德市冠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5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闽0926民初389号民事裁定作出后,本院已依法冻结宁德市冠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元,且宁德市冠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表明其银行账户存款超过1,500,000元,冻结其一家银行账户存款就足以达到财产保全的金额,无需再冻结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要求变更本案财产保全为冻结宁德市冠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包松辉
审 判 员  袁高贤
人民陪审员  江寿贵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周 璇
书 记 员  谢雅琼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