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壹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宁德市冠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民终10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壹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大正路山东英才孵化基地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P9XCL21。
法定代表人:顾明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深,山东彰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德市冠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双城镇溪坪社区(唐头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6MA32YCAJ1Q。
法定代表人:邱守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建冰,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三元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7023817T。
法定代表人:王枝春,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壹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德市冠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21)闽0924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壹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壹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鸣
审 判 员  陈潇婷
审 判 员  韦晓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玉玲
书 记 员  何秀芬
书 记 员  阙媛媛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