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8410号
原告:上海弘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31元,减半收取10,11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诉讼费15,1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