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弘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8410号
原告:上海弘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31元,减半收取10,11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诉讼费15,1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