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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杭州万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81民初1571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被告:杭州万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99号1号楼1楼14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9308242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杭州万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按原告的诉讼请求将义务履行完毕,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邱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