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12民初3303号
原告:临沂明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桥头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蒙阴县孟良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垛庄镇孟良崮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蒙阴县人,住蒙阴县。
原告临沂明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蒙阴县孟良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临沂明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明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明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临沂明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孙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