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28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蒙阴县孟良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润和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汉升,经理。
申请执行人蒙阴县孟良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润和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蒙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0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80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蒙阴县孟良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润和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蒙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锋
审判员公衍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于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