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磴民三初字第142号之三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黄河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管局”)。住所地:磴口县巴镇。组织机构代码46002XXXX。
法定代表人:王继军,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广,系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程,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东达(集团)**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达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组织机构代码:60301XXXX。
法定代表人:李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力,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泰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
法定代表人:冯富荣,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黄管局诉被告东达公司、福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管局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管局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自治区黄河工程管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05元,减半收取31302元,由原告内蒙古自治区黄河工程管理局负担。
审 判 长 郭治文
审 判 员 宁 军
代理审判员 任 慧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