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尚华德元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内蒙古华兴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21民初1110号
原告:***,男。
原告:***,男。
诉讼代表人:***,男。
原告:赵江龙,男。
诉讼代表人:***,男。
被告:***,男,住内蒙古武川县。
被告:内蒙古华兴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伊利集团生活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剑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维娣,女,系该公司综合部主任。
被告:内蒙古东达(集团)尚华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高彦。
原告***、***、赵江龙与被告***、内蒙古华兴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达(集团)尚华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赵江龙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江龙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江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赵江龙负担。
审 判 长  丁 洁
审 判 员  陶 亚
人民陪审员  陈永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温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