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21民初1095号
原告:***,男,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诉讼代表人:***,男,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原告:***,男,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原告:高挨和,男,住内蒙古武川县。
诉讼代表人:***,男,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原告:***,女,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诉讼代表人:***,男,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原告:王利华,男,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诉讼代表人:***,男,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原告:刘竹青,女,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诉讼代表人:***,男,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原告:崔小艳,女,住呼和浩特市。
诉讼代表人:***,男,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告:***。
被告:内蒙古华兴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李剑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维娣,女,系该公司综合部主任。
被告:内蒙古东达(集团)尚华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高彦。
原告***、***、高挨和、***、王利华、刘竹青、崔小艳与被告***、内蒙古华兴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达(集团)尚华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高挨和、***、王利华、刘竹青、崔小艳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挨和、***、王利华、刘竹青、崔小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挨和、***、王利华、刘竹青、崔小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729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原告***、***、高挨和、***、王利华、刘竹青、崔小艳负担。
审判员 丁 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温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