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尚华德元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在等与某某、内蒙古东达(集团)某某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21民初1163号
原告:***,男,农民,身份证号:
原告:**在,男,农民,身份证号:。
原告:张灵枝,女,农民
被告:***,男农民,身份证号:
被告:内蒙古东达(集团)**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华兴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伊利集团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李剑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在、张灵枝与被告***、内蒙古东达(集团)**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华兴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在、张灵枝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张灵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在、张灵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在、张灵枝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军
人民陪审员  连新旺
人民陪审员  弓忠孝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宏丽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