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782民初14017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浙江欧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
法定代表人:楼少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琬晨昊,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三:***,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四:宗鲁民,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欧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5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商业银行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文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后原告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并变更诉请为: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5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商业银行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浙江欧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骆琬晨昊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宗鲁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义乌市丰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变更登记为浙江欧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义乌市丰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哈工大机器人义乌人工智能研究院室内装修工程,并将工程转包给被告***。被告***与被告***、***合伙实际对哈工大机器人义乌人工智能研究院室内装修工程进行施工。原告为其提供钢化玻璃。2019年12月16日,被告黄剑飞向原告等人出具对账单,载明:欠钢化玻璃款18500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宗鲁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8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9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元,由被告***、***、宗鲁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季文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