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唐山市海丰线缆有限公司与唐山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2执12694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海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稻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52216789。
法定代表人:**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68821697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唐山市海丰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09民初4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80069.7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7101.05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9年6月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期间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9年10月9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19年11月2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唐山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