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光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浙江光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8697号

原告:浙江光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15号新世纪大厦十层B室。

法定代表人:王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星,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

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光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倩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光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在移动微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光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光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30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光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