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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桂拓达黔龙商砼有限公司与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佑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2955号
原告:贵州黔桂拓达黔龙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龙山镇水场村。
法定代表人:黄远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忠勇、关俐(实习),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国江。
委托代理人:刘恒强,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浙江佑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区商业城机电市场**楼**>
法定代表人:陈兆庆。
委托代理人:马慧茹,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贵州黔桂拓达黔龙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佑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黔桂拓达黔龙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黔桂拓达黔龙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桂拓达黔龙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77元,由原告贵州黔桂拓达黔龙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邦黔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