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9702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上建市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MA1W6Y6X1L,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科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颖,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青,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荣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UUYC8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汇锦名店广场18-2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荣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通市上建市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荣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上建市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计2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