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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9801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代理人:朱锦波,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泽杭,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代理人:曾智光,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白雨,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荣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UUYC8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汇锦名店广场18-2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荣良,身份证号码XX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丽萍,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荣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荣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荣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荣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钱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