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1民初6500号
原告: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59548506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民联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荣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UUYC8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汇锦名店广场18-2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荣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