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浙0604行审124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王某,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兼董事。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24年12月20日对浙江某有限公司作出的“绍虞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人民币70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绍虞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绍虞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绍虞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