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执38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枫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仙岩工业园翔凤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571727756。
法定代表人卢启恒。
被执行人温州贝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市府路新益大厦1702,组织机构代码:780482919。
法定代表人陈玲玲。
本院在执行××人温州市枫迪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贝克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温州贝克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予以受理。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浙0304执异98号执行裁定,裁定对(2019)浙0304执3811号案件不予执行,该裁定业已生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相隆
审判员 金国平
审判员 叶 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