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8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贝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高田路黎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80482919A。
法定代表人卢启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君英,浙江金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永冠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青云桥村横山下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77302445T。
法定代表人韩雪军。
上诉人浙江贝克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永冠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1民初5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王亮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上诉人贝克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贝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贝克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56元,减半收取6428元,由浙江贝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万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