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贝克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温州贝克装饰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23民初2516号
原告:**,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代理人:潘永乐(特别授权),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贝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高田路黎富大厦905室。
法定代表人:卢启恒,系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委托代理人:崔波(特别授权),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贝克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胡晓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腾懿
?PAGE/*MERGEFORMAT?2?
?PAGE/*MERGEFORMA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