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阡陌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汇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阡陌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1民初6281号
原告:浙江汇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横溪镇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3553461824。
法定代表人:林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9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金华市阡陌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620号7楼AF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329867718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汇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阡陌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汇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金华市阡陌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汇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汇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华市阡陌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汇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