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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金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启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金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启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8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三民保字第3号
申请人:台州市金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伟。
委托代理人:章**。
被申请人:浙江启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台州仲裁委员会审理的申请人台州市金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启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台州市金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启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三门县海游街道朝晖路71号[产权证号为201400302、201400303,土地证书号为三国用(2014)第002287号]房产。申请人台州市金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启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三门县海游街道朝晖路71号[产权证号为201400302、201400303,土地证书号为三国用(2014)第002287号]房产。该房屋在查封期间指定被申请人浙江启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毁损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