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27执10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浙江省。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建筑承包商,住浙江。
被执行人: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裘**,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7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标的款264540元,案件受理费5268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956.12元。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完毕。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江西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金溪县房管局、金溪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查询被执行人**、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股权等其他财产信息。故本案执行标的款264540元,案件受理费5268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956.12元未能执行。
3.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罚款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罚款20000元,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并对**、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志    强
审判员 彭靖翔代理审判员彭伟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