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羽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羽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1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绍嵊长执民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羽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妹英。
被执行人: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裘美媛。
申请人上海羽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绍嵊长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羽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165558元,该执行款申请人已领取。除前述外被执行人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复查被执行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现该再审申请正在审查中。现本案申请标的445279.70元,已履行标的165558元,未履行标的279721.7元。申请人基于前述事实要求本案的程序终结。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在程序上应暂予以终结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绍嵊长执民字第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的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红兵
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
代理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章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