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天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洪立终字第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嵊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裘美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市天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徽,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恒图建设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桃民初字第843号—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余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使用虚假印章的情况,上诉人已经向杭州市滨江区公安局报案,余永因为涉嫌伪造公章已经杭州市滨江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为了有利于能够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上诉人认为将本案依法移送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集中查清案件事实,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桃民初字第843—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余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存在使用虚假印章的情况与本案的管辖没有关联。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燕
审判员 熊达和
审判员 解华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