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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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10678号
原告: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四通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南街道暨南路21号乐家大厦3号楼西单元1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受理后,因原告义***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义***新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