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25执1271号
申请人四川方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2021568120,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北街****。
法定代表人:兰跃。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6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
申请人四川方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3民终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四川方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建房款21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承担执行费215元。在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员、限制消费令。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3民终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云
审判员 黄 斌
审判员 赵小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