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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椒江区支公司、傅德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民终2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椒江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400号东面1-2楼。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隆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金义快速路5555号信息交易中心E3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椒江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隆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椒江区支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椒江区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楼淑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